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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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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携手,抵制保险欺诈!

当您遇到欺诈或者怀疑遇到欺诈事件时,请及时通过以下渠道告知我们:

 

您可以拨打热线电话

电话号码:95383

人工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22:00  周六和周日 9:00–18:00

其他时间及法定节假日为语音留言,我们的服务人员会在第一时间回复

您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邮件地址:anti_fraud@manulife-sinochem.com

保险代理人举报专线

专线号码:021-26074232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除外)

保险欺诈的危害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的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参与或实施保险欺诈的行为人甚至还有可能受到检控,被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保险欺诈小贴士

投保前

请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确认保险代理人的有效的展业资格
请认真阅读保险计划书,充分了解您的保险权益

投保时

诚信为本,认真填写并如实告知个人资料和健康信息
请按要求在所需签名处亲笔签名确认相关信息
按照投保要求的金额,亲自缴纳保费,目前我们提供银行自动转账、POS机刷卡缴付、公司转账缴付和保险代理人代收现金(仅限1000元以内)。

投保后

投保后,您将收到正式的保险合同,请仔细审阅保险合同的客户信息、保障内容、缴费情况和相关条款,并亲自签收
请妥善保管合同,若有个人信息变更,请及时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告知
请妥善保管好您的网上服务登入密码与用户名
若发生保险事故,请您参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跟您的服务保险营销员或公司取得联系,如实告知保险事故相关信息

您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热线询问并核实相关信息,以及举报您所遇到或怀疑遇到的欺诈事件

欺诈小知识


欺诈 
广义的欺诈指的是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或事实,故意或蓄意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行为虽未构成,但具有这样的动机并采取了一定行为的情况,例如: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销售误导等 。

保险欺诈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险欺诈指的是行为人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对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实施欺瞒、诱骗,以获取不正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诈骗以及利用保险单证进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

(一) 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二)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机构、设立虚构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薄、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 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刑法中关于保险欺诈的法律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人身险保险欺诈主要表现形式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
(二) 投保人将其它非保险标的损毁伪装成保险标的损失,或将他人尸体混充为被保险人尸体,或伪装自杀等手法骗赔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三) 为取得更多理赔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伪造、夸大保险事实和实际损失; 
(四) 伪造、变造保险事故,如被保险人自然死亡或疾病死亡伪称意外事故死亡,骗取保险金; 
(五) 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 
(六) 引诱欺诈投保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或超额承保,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 
(七)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或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 。



“反欺诈 筑诚信”优秀视频作品之二:大数据让保险欺诈无处可逃

视屏来源: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反欺诈 筑诚信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为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切实做好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7号)和《上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沪银保监办便函[2023]55号),我公司定于2023年6月组织开展以“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针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公众理性投资,强化公众“风险自担”的意识,提升公众风险防范的能力;针对从业人员,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建立健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的长效机制。

 

如您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对于实名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公司将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电话:95383

人工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22:00  周六和周日 9:00-18:00

举报邮箱:Compliance@manulife-sinochem.com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视频宣传资料

防范非法集资

 

《反洗钱法》----预防洗钱活动、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我国于2004年启动《反洗钱法》立法进程,并在2006年10月3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最终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适应我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法律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并得到国际反洗钱专业组织的认可,成为第一个达到反洗钱国际通行标准的发展中国家。

 

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洗钱有哪些途径及方式?

A. 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B. 利用他人账户提现

C. 通过购买保险、基金、股票等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D. 利用现金交易掩盖洗钱行为

E. 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

反洗钱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我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保护自己,远离洗钱,客户应配合以下工作

A. 配合金融机构的身份识别工作

B. 不要出租出借身份证件

C.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D.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体现

E. 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F. 勇于举报洗钱活动

扫黑除恶宣传之防范“套路贷”

“套路贷”主要指以借贷为手段、通过组织化运营恶意侵占借款人财产或侵犯借款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套路贷”严重扰乱金融、治安秩序,严重危害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中宏保险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树立防范意识,要理性消费、审慎借贷,不轻信无资质、非正规贷款公司。

 

当您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对于实名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中宏保险举报邮箱:Compliance@manulife-sinochem.com

 

 

 

 

违规关联交易举报通道

若您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违背监管规定实施关联交易,或试图通过关联交易(尤其是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者监管套利等活动,侵害我公司利益的,请第一时间通过举报邮箱联系我们。

 

邮箱地址:Compliance@manulife-sinochem.com。

 

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若您因为举报受到威胁等不利影响的,请联系举报邮箱,我们将尽己所能保障您的安全。

 

对于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且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予以奖励。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是指我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利益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关联方之间在资金运用、服务合作、保险合作、赠与、资助、担保、权利转让等各项可能引致保险公司利益转移的事项。

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我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体包括: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2、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3、本条第1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2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第二条第1项所列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二点第2至4项所列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2、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3、公司的董事、监事、总部和重要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4、本条第1至3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5、第一条第1、2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1、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第二条第1至3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第二条第2、3项,以及第一条第2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组织;

5、对公司构成影响,与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关联交易实施原则

关联交易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相关主体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明确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得制定明显不利于公司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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